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在1890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61年由奥地利、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家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于1970年2月7日修订,修订后的《国际货约》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部总部设在伯尔尼
公约介绍
“国际货约”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会议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时改称《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同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中断,战后又重新恢复,以后为适应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又屡经修改。参见国共有24个: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
发展历史
起源
在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是以近代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运动和资本主义经济的生长为特征的。在欧洲大陆上形成资本主义产业革命高潮,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经济在欧洲迅速增长并向世界扩散。交通物流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环节。
在1825年英国人斯蒂芬逊开创了近代铁路运输的第一列货运列车后,这种大运量、快速、经济的运输方式,马上在欧美大陆上迅速发展起来。英国、法国、德国、俄国、葡萄牙、奥地利、比利时、波兰等主要欧洲国家都在修建本国的铁路运输网络。
在这一时期,欧美国家都建成了联结各主要地区或重要城市的铁路干线网。铁路网的普及,推动了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和各国经济的增长,促进了对外经济的联系和世界市场的发展。欧洲各国间的货物交流日益增多,国际货物运输业务面临业务范围扩大。
但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利益所致,欧洲各国在铁路建设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仅就铁路轨距就有多种尺寸。当时欧洲铁路的轨距就有;2134毫米、1829毫米、1674毫米、1665毫米、1600毫米、1524毫米(1520毫米)、1435毫米、1090毫米、1000毫米、800毫米等十几种规格。造成铁路车辆不能直接通到别的国家。需要货物换装或使用可调整轨距转向架车辆。并且各国的铁路调度、信号、车辆的规格规定也不一致,铁路管理层次繁多、所属者不统一、管理者利益不同,阻碍了铁路的建设和有效营运,极大的影响了铁路的货物周转性能和国际经济的发展。
1874年,两位瑞士法律工作者谢尼耶诺和克里斯特,就已向向瑞士政府提出建立统一国际运输法律问题。1884年12月13日在布鲁塞尔庆祝比利时第一条铁路诞生五十周年时,在各铁路机构和政府代表参加的第一届科学代表大会上成立了国际铁路协会(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Railway Congress Association,简称IRCA,中文简称“国际铁协”)。其宗旨是促进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及其技术进步; 改进运输部门的科学研究工作。
建立
欧洲国家在1890欧洲各国铁路代表在瑞士的伯尔尼举行的会议上,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自1893年1月1日施行。从此,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了第一个完整的国际铁路规章,并正式开始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以后于1924年、1933年两次修改,在1934年伯尔尼会议上重新修订时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arriage ofGoods by Rail、英文简称CIM. 中文简称《国际货约》。于193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当时参加国铁路主要以欧洲国家为主共有24个成员。
因铁路技术的进步和各国经济发展铁路变化,分别于1961年2月25日由奥地利、法国、联邦德国、比利时等国在伯尔尼负责对《国际货约》进行修订,1970年2月7日又一次修订《国际货约》于伯尔尼,正本一份,应交瑞士联邦档案库保管,其有效副本应送交每一缔约国。修订后的《国际货约》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签字国29个,还是以欧洲国家铁路为主,但已有部分中亚和北非国家铁路参加。
修正
1980年5月9日再次对该公约又进行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公约英文全称Convention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英文简称COTIF,中文依旧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当时参加成员有 39个国家参加。在苏欧剧变后,又有部份独联体国家陆续参加,现在《国际货约》正式成员国共有49个,如下:
Albania(阿尔巴尼亚)、Algeria(阿尔及利亚)、Armenia(亚美尼亚)、Austria(奥地利)、Belgium(比利时)、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Bulgaria(保加利亚)、Croatia(克罗地亚)、Czech Republic(捷克)、Denmark(丹麦)、Estonia(爱沙尼亚)、Finland(芬兰)、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eorgia(格鲁吉亚 )、Greece(希腊)、Hungary(匈牙利)、Iran(伊朗)、Iraq (伊拉克)、Ireland(爱尔兰)、Italy(意大利)、Latvia(拉脱维亚)、Lebanon (黎巴嫩)、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Lithuania(立陶宛)、Luxembourg(卢森堡)、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马其顿)、Monaco(摩纳哥)、Montenegro(黑山)、Morocco(摩洛哥)、Netherlands(荷兰)、Norway(挪威)、Pakistan(巴基斯坦)、Poland波兰、Portugal(葡萄牙)、Romania(罗马尼亚)、Russia(俄罗斯)、Serbia(塞尔维亚)、Slovakia(斯洛伐克)、Slovenia(斯洛文尼亚)、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Switzerland(瑞士)、Syria(叙利亚)、Tunisia(突尼斯)、Turkey(土耳其)、Ukraine(乌克兰)、United Kingdom 联合王国(英国)、Jordan(约旦)。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按联运单托运的,其运程至少通过两个缔约国的领土。
2、运输契约
运单是运输契约。
3、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发货。人应遵守载货限制,按要求包装货物。
发货人对包装标记同运单相符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装车不当而带来的损失,并应赔偿铁路损失。
发货人可以按规定变更和修改运输合同。
4、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交付应付一切费用,并于到达站领取运单和货物。
如已证实货物灭失或在规定期限内末到达,收货人有权以本人名义按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
收货人有权在发货人未支付有关运费或未按规定填写运单时,变更运输合同:如指示货物中途停留;延迟交付货物;将到达货物交于非运单中的指定收货人。
5、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有权检查运单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可将实际检查结果载入运单上。
发货人超装时,有权收取差额运费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对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错误、疏忽行为或货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损害灭失,承运人免责。
6、关于运费、期限和索赔规定
《货约》规定了运费计算标准。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时效为期一年。
历史影响
《国际货约》对于国家运输中的运费结算部分很是重要。即是各经过国铁路运费可以通过统一的结算中心结算,再分拨给各参加运输铁路。在《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协议中,两个协议都单独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以下简称《统一运价规程》)。各国家铁路参加规定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统一运价规程》。不参加国家,其过境运费由该国铁路自行收取。参加国家的过境运费可由发站统一收取,按《统一运价规程》规定的运输经路和费用向所经过国家铁路结算。
这条规定对于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建设建设时期,因国家外汇紧张,引进工业设备构建工业基础时起到极大作用。后因中苏关系破裂和各种地缘矛盾,在《国际货协》范围内采取了各过境国运费由各国的运输商交付,形成现在的局面。但《国际货约》范围内,各统一结算参加国还是通过伯尔尼结算中心统一结算。据了解,《国际货约》国家参加统一结算的有;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等欧盟12国。以及瑞士、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共16国铁路。由于欧洲国家铁路“上下分离”体制,实际欧洲铁路共同体成员铁路是25个。
现状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是世界上最早拟定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又经过多次修改较为完善。我国参加的铁组《国际货协》规则版本,基本也是比照《国际货约》制定的。其运输规则和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与公路交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严重、用地紧张、事故迭起、道路堵塞、石油资源危机的冲击等问题相比,铁路以其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速度快、安全性高等优势而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现代化运输中倍受青睐,乃至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为了配合“一带一路”通向欧洲运输,李克强总理出席于2014年12月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议期间,达成了合作建设中欧陆海快线北段匈塞铁路的谅解备忘录,为中欧陆海快线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些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铁路网使中国铁路运输高度国际化,同时构成了对中国现行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体系的挑战。现有的铁路货运国际规则体系分别是建立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运输公约》这两个规则基础之上的。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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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公约介绍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