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卫生部在南京召开的此一次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分类草案,将精神疾病划分为14类。1978年7月,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第二届学术会议在南京市召开,提出成立专题小组对二十年前的分类草案进行修订。1979年在上海市召开《医学百科全书——精神病学分卷》编写会时,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在同年的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上正式公布,名为《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1986年6月,中华医学会第三届全国神经精神科学会在重庆市召开,决定成立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工作委员会,要求通过专题研究与现场测试,用三年左右时间,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CCMD)。
1989年4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精神科常委扩大会议上,通过了《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并定为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