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1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事故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
事件简介
2001年7月16日下午4点,龙山、拉甲坡和田角锌矿共安排职工500多人下井作业。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矿3个工作面、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的经过
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原南丹县委副书记打电话向县委书记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也将此消息告诉了原南丹县县长。7月18日晚9时许,经与三个人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并伙同授意三个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事故病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他们“不敢上报”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据公诉人指控,在担任南丹县委书记其期间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在担任南丹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4.52万元,美元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5万元。如果把事故报上去,上级机关追查下来,他们害怕“老底”被翻出来。
事故发生后,河池地委、行署按照自治区领导的要求,于8月1日组织龙山、拉甲坡矿开始抽水,随后恒源、田角、果园、精诚、华星等矿先后投入排水工作。国务院调查组到达南丹后,立即勘察了事故现场,认为事故抢救和调查的关键是排干井下水,做到“水落石出、水干尸出”。为此,8月9日晚与自治区工作组一起研究制定了加大排水力度的措施,明确排水工作由河池行署、南丹县政府具体实施,派专人盯在现场,加强督导。同时,利用国有高峰矿与龙山矿水系相通的条件,改造局部排水系统,形成两矿联合排水系统; 将田角锌矿和拉甲坡矿排水系统连通,加大拉甲坡矿排水能力;新投入设备267台,参与排水的人员达到1900多人。这些措施落实后,井下日排水量由1.8万m3增加到4万m3以上。截止8月20日晚8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水全部排干,共排水34万立方米。
事件调查
广西南丹“7.17”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一定要把事故事实真相查个水落石出”。8月3日,以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为组长的中央工作组赴广西南丹进行调查。2001年8月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会议,专题研究了南丹“7.17”事故和有关问题,并决定成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为组长,公安部副部长罗锋、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为副组长,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局、全国总工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7.17”特大事故调查组。
国务院调查组于2001年8月8日赶赴广西,听取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南丹“7.17”事故的情况汇报。8月9日到达南丹后,立即投入事故抢险排水和善后工作,按照8月6日会议纪要确定的“三个查清”的任务,同时展开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和社会治安的调查。到8月20日20时,事故涉及的7个矿井的积水全部排干。 通过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历经3个月的时间,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相关的责任,对黎东明等涉黑问题的调查也取得了进展,对128名责任者进行了刑事追究或党纪、政纪处理提出了建议,对大厂矿业秩序整治提出了措施。
判决结果
2002年6月5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原河池地委书记,行专员和一名副书专员已被撤职正由纪检监机关审查,负有分管责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名副主席被行政记过处分,另有120多名涉案人员分别被逮捕被审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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