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是
英国于
2002年通过的
法律,它代替了1981年英国国籍法,这个法案将英国属土改称为
英国海外领土,同时将相关的公民身份改名。
基于2002年法案,
英属印度洋领地(BIOT)和
英属南极领地也属于符合资格的领土。当时曾经就有争论根据此法案是否应将这两块领土包括在符合资格的领土中,因为当时这两块领土都没有永久居民而且
英属南极领地还涉及搁置的领土主权争议。虽然正常情况下不大可能获得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身份,无论是根据海外领土移民法在所在领土归化,即由于英属印度洋领地的前居民出生在此地因此依然持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或者是依靠其父母出生在此地得到该身份。但这种现象还是出现了,至少有一个人(Emilio Palma)由于
1983年前出生在
英属南极领地而持有英国国籍。
之前如果只是与英国领土或殖民地具有密切关系的公民通常很难利用《1981年英国国籍法》获得英国公民身份,而现在则可自动取得此身份[1]。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只与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有密切关系的人。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包括在此项法案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由于之前与
福克兰群岛的关系。2002年法案和《1983年英国国籍(福克兰群岛)法》的范围相似,并且同时废除了后者(但不会影响依据该法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有效性)。
那些在
2002年5月21日之后获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人可以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4A章登记为英国公民。